
原物料大漲措手不及!當採購契約遭逢變數,條款變更要注意哪幾點?


採購契約在實際履行的過程中,由於各種原因,會導致履行情況發生變化。例如,由於天氣原因影響貨物運輸,導致貨物交付時間延後;或者原材料價格突然大幅度提高,造成貨物價格發生變化等,使得當事人很難完全遵照契約的約定履行。一般情況下,當事人在情況發生後,總是會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變更契約的部分條款。這就產生採購契約的變更。
採購契約變更方式有兩種
通常來說,採購契約變更的方式有兩種:一種是 雙方當事人協商變更 ,另一種是 申請法院或仲裁機構裁決變更 。關於協商變更,中國《合同法》第77條規定:「當事人協商一致,可以變更契約。」(按:台灣《民法》第 227 條之 2 規定:「契約成立後,情事變更,非當時所得預料,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,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、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。前項規定,於非因契約所發生之債,準用之。」)在實際工作中,當事人協商變更契約是最常見的變更方式。當事人就變更內容達成一致的,應當簽訂補充協定,再由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後生效。但在實務上,簽約之後想修改條款,有相當的困難度,用印之前不可不慎!
關於仲裁變更,中國《合同法》第 54 條規定,因重大誤解訂立契約的,在訂立時顯失公平的,被欺詐、脅迫或乘人之危簽訂契約的,受損害的一方當事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,變更或者撤銷契約。另外,採購契約若出現法律規定的,違背當事人意思表示的情形,受損害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,或者申請仲裁機構裁決變更相應契約內容。
關於契約雙方當事人在變更契約內容時,中國《合同法》第 78 條規定:「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,推定為未變更。」也就是說,採購契約在變更時,相應的變更內容必須明確具體,絕不能模棱兩可。
採購契約變更內容的注意要點
一般來說,在實際工作中,採購契約變更的內容,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;這些內容的變更,務必具體明確:
1. 標的物數量的增減
2. 標的物品質的改變
3. 金額款項的增減
4. 履行期限
5. 地點的改變
6. 結算方式的改變
7. 違約金的變更
那麼,在實際工作中,哪些契約屬於可變更(包括可撤銷)的範疇?從性質上來看,可變更的契約主要違反了一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,並形成該方當事人「向法院或仲裁機構提出仲裁、訴訟」的訴權。具體來說,包括以下這些法定情形:
一、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契約,當事人中任一方均享有撤銷契約的請求權。 其中,重大誤解指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、對方當事人、標的物的品項、品質、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,使行為的後果與自己的真實意思相悖,並造成較大損失的,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。
二、在訂立時顯失公平的契約,當事人中任一方均享有撤銷契約的請求權。 其中,契約的顯失公平是指一方當事人利用自身優勢,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等情形,在與對方簽訂契約時,設定明顯對自己一方有利的條款,致使雙方基於契約的權利義務和可觀利益嚴重失衡,明顯違反公平原則。此外,雙方簽訂的契約中,設定某些看似對一方明顯不利的條款,但設立該條款是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,其實質恰恰在於平衡雙方的權利義務。例如,契約中的甲方由於在價格談判中,就價格做出了優惠,同時要求乙方承擔運費,乙方也表示同意,在契約簽訂後,乙方有反悔的情形。針對這種情況,契約一方當事人在簽約後,以顯失公平為由請求撤銷該契約條款的,一般不應予以支持。
三、一方以欺詐、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,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契約,契約雙方中的受損害方享有變更、撤銷請求權。 對此,我們在前面的契約欺詐部分已經闡述過。
契約更新不等於契約變更
在工作中,我們除了遇到契約變更,有時還會遇到契約更新的概念。那麼,契約變更與契約更新指的是同一件事嗎?答案為否。其中,契約更新是指當事人雙方透過協商,變更原契約的基本條款或主要內容,從而使變更後的契約與變更前的契約,在內容上失去同一性與連續性,導致原契約關係消滅,新契約關係發生。也就是說,契約更新是以一個新的契約取代一個舊的契約。
契約變更與契約更新的區別主要表現在:首先,契約變更僅限於契約內容的變化,而不涉及主體的變更;但在契約更新中,不限於契約內容發生根本性變化,還可能是契約主體的變化。例如,原來的供應商被其競爭對手收購或兼併,這時採購方與原來的供應商簽訂的採購契約,就面臨契約更新的問題。
其次,契約變更是契約內容的非根本性變化,變更前後的契約仍保持一定的相同性和連續性,原契約關係仍然繼續存在並有效,而契約更新是契約內容的根本性變化,在新舊契約的內容之間,可能並無直接的內在聯繫,這種變化直接導致了原契約關係消滅,新契約關係產生。
最後,契約變更主要透過當事人雙方協商來實現,但在特殊情況下,也可以直接依據法律規定而發生;契約更新則是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。
(本文出自《賺錢公司的採購學》,大是文化出版)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