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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hatGPT

創作者利用 AI 生成的作品,可以享有著作權的保障嗎?

楊貴智
2024-06-0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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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年數位科技飛速進展,幾乎 3、5 年就有新局勢。變化總是走在現有法規的前頭,法律必須迎頭趕上,不斷修正所涵蓋的新領域。生成式 AI 就是最典型的例子。

2023 年,一幅名為《接近天堂的入口》(暫譯,原文為 A Recent Entrance into Paradise)的畫躍上新聞版面。這幅畫栩栩如生描繪枝繁葉茂的鐵路隧道,意境優美。然而,美國聯邦法院卻判定這個作品不得享有著作權保障,因為它是由名為「創造力機器」(Creativity Machine)的 AI 演算法「創作」出來的。法院堅持,只有人類的創作才能享有著作權,因為只要是著作,就一定有「作者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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判決宣布後,引發熱烈討論,其中癥結是,如果 AI 創作不受著作權規範,那以後只要是 AI 產出的作品,都註定是公共財嗎?那公司用 AI 做出來的產品,其他人也可以任意使用嗎?

「人」是著作權核心,參與得愈少,愈難獲法律保障

先從頭檢視《著作權法》的定義,法律明文規定著作人在完成作品時,享有著作權。這代表著法律規範和保障的重點是「人」,必須由「人」創作,「人」才能取得著作權。這不只是美國聯邦法院的認定,台灣也是如此。台灣智財法院曾認定,如果是攝影師拍攝的照片,攝影師本人可以對照片主張著作權;但若是機器自動拍攝的證件照,因為缺乏人類精神參與,就不能對照片主張著作權。

第二個問題來了,如果人對 AI 下指令,算不算是人類精神參與?AI 的運作是透過餵進大量的數據資料,再利用演算法,推測出最能符合指令的回答。這樣的運作模式,即使下了指令,使用者還是無法直接決定 AI 產生的結果。單就原理來看,人們很難介入 AI 生成的內容和結果,也就很難說這是人類創作,進而主張著作權。

因此,台灣智慧財產局表示,一旦內容「完全」由 AI 獨立生成,沒有涉及人類創意,就不受《著作權法》保護。可是這樣一來,企業想導入生成式 AI 來提高生產效率,是否就不受法律保護呢?倒也未必。

拉開歷史縱深,這並非人類第一次面對技術與法律規範的問題。利用新科技創作早行之有年,生成式 AI 絕對不是頭一遭。舉例來說,過去動畫製作是由動畫師手工逐格繪製圖片,有了繪圖軟體後,現在動畫師可以快速生成連續的動態影像。但我們也不會因此認為,吉卜力工作室、臺灣吧等知名動畫公司,不能主張著作權。

主要原因是,創作者雖然利用軟體、機器等科技設備來輔助創作,但過程帶有明確目的,而且是依據「創作者的想法」完成工作,得以讓人類的精神力展現在作品中,就有一定的機會主張著作權。

因此,為了提高主張著作權的機會,「指令工程」(prompt engineer)已經成為新興的職業技能,也就是透過具體且結構化的指令,逐步引導 AI 產生符合特定需求的內容,提高人類的精神參與。如果指令設計得夠複雜、人的參與程度夠高,那麼 AI 生成出來的結果,就愈有可能向法院爭取到著作權。

適當加工、再製作,AI 生成的小說也有著作權

美國著作權局(US Copyright Office)發布的關於 AI 生成作品註冊的指南(Copyright Registration Guidance: Works Containing Material Generated by Artificial Intelligence)強調,如果創作的重要元素是由人產生,就能核准登記;如果人只是下關鍵指令,創作的重要元素是由機器產生,就不應核准。2023 年著作權局就核准一份由 AI 生成的圖畫小說,原因是該小說的圖片雖然是由 Midjourney 生成,但搭配作者撰寫的文字後,小說依舊能視為人類創作。只是當局強調,去掉文字,圖片本身仍不能受著作權的保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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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此可見,真正讓創作受到法律保障的關鍵,在於人類有無「投入創作」的客觀事實。若企業使用 AI 生成的內容,想保護權益,就要提高「人類參與最終創作成果」的程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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