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期,知名網紅夫妻所創立的母嬰與服飾品牌,遭網友指控與日本知名品牌高度相似,引發輿論。其實類似情節在商業上頻繁出現,從法律觀點切入,「很像」就是「抄襲」嗎?
《著作權法》旨在保障創作者對其產出作品的權利。若日系品牌商品上的印花、幾何圖騰、手繪插畫或特定角色造型,具備足夠的「原創性」與「創作性」,就會被歸類為「美術著作」而受著作權法保護。然而,著作權法太嚴格未必是好事,難道 A 品牌設計了粉藍色小花,之後其他人就都不能再創作粉色、花朵的圖案了嗎?
這就牽涉到智慧財產權中極為重要的原則——意念與表達二分法。著作權法不保護抽象的「概念、風格或創作靈感(idea)」(例如主題、風格、題材),而是保障「表達的具體形式(expression)」(例如具體的美術著作及圖樣設計)。因此,「日系簡約風」、「文青手繪感」等風格或理念,屬於較抽象的概念,風格模仿在實務上通常不會構成侵權。不過,如果直接拿原始創作來描圖、微調構圖但保留核心線條與美感,屬於「重製」或「改作」,就很有可能構成抄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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侵害著作權的要件:「接觸可能性」與「實質相似」
司法實務上「侵害著作權」必須同時具備 2 個要件:「接觸可能性」(access)與「實質相似」(substantial similarity)。如果原作品早已公開販售,且被指控方長期關注該品牌,法院通常較容易推定具有「接觸可能性」;至於「實質相似」,法院會整體比較構圖、比例、線條、色彩、人物特徵及整體視覺印象,絕不會僅僅因為「都是花」或「都是粉藍色」就輕易認定侵權成立。
即使法院認為沒有侵害著作權,也可能觸及商標法及公平交易法。例如,我們看到鞋子上有勾勾圖案、速食包裝的黃色雙拱門,腦中會浮現特定的品牌。在商業市場上,註冊商標從傳統的 logo 到顏色、紋路、幾何圖形的配置,都是為了讓消費者一看到某個形象就能聯想到特定品牌。如果其他人逕自採用並從事商業行為,容易使消費者誤以為該商品是與原品牌合作的聯名款或經過授權,就可能產生「混淆誤認之虞」,進而侵害品牌所有人的商標權;或使消費者誤認商品來源,也可能構成公平交易法下的不公平競爭。
許多商業市場上的經營者或許未留意到智慧財產權的重要性,例如直接使用其他網拍業者拍攝的照片作為自家產品文宣,或直接改作網路上的圖文創作為自己品牌行銷,因而涉訟。
然而,著作權法的核心是在「鼓勵創作」與「維護公平競爭」之間取得平衡。 法院真正檢驗的核心,在於行為人是否利用了他人受保護的「表達」,而非是否採用了相同的創意、風格或流行元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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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參考」同業激發靈感之餘,保留設計歷程避免遭受質疑
就本次網紅爭議而言,如果只是採用相近的設計風格、色彩或主題,未必構成著作權侵害;但若具體圖像、構圖、角色造型及整體視覺表現已達實質近似,且可證明曾接觸原作,則仍有成立侵權的空間。最終是否構成侵權,仍須由法院依個案事實、證據及著作權法的判斷標準綜合認定。
此外,在商業設計中,也常欣賞並參考優秀同業的作品,可以學習色彩搭配的趨勢、或是整體設計理念(比方復古大地色系的露營風);但絕對不能直接複製其具體的線條、圖騰排版、插畫造型等「表達」元素,以避免被控侵權而影響商譽。
因此,若要在自家產品創作的同時避免侵權,建議保存完整且嚴謹的設計開發歷程紀錄(包含最初的手繪草稿、靈感來源、修改紀錄與時間戳記等)。當未來面臨相關抄襲質疑時,便能提出具體證據澄清創作成果為獨立完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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