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想在月底前離職,最晚哪一天提出才不會違法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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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《勞基法》規定,離職預告期的計算方式取決於您的工作年資。由於法規中「起始日」不計入預告期,因此您必須以「最後工作日」往前回推法定的預告天數,該日期即為您最晚提出離職的期限。[1]

離職預告期計算基準

請依照您的在職年資,確認需要提前多久提出申請:

  • 未滿 3 個月: 無需預告,可直接離職。[3][6]
  • 滿 3 個月未滿 1 年: 須於 10 日前預告。[3][4]
  • 滿 1 年未滿 3 年: 須於 20 日前預告。[3][4]
  • 滿 3 年以上: 須於 30 日前預告。[2][3][4]

實務操作建議

為了確保離職流程順利且避免爭議,建議您採取以下做法:

  • 留下書面紀錄: 雖然口頭告知即具法律效力,但建議透過 Email 或通訊軟體留下紀錄,並明確壓上「最後上班日期」,避免雇主否認。[1][3][5]
  • 釐清交接責任: 法律並無規定離職必須完成交接才能生效,交接屬於道義責任。若主管以交接未完成為由扣薪,已違反《勞基法》,您可以向勞工局申訴。[6]
  • 與主管溝通: 建議先與直屬主管進行「離職會議」,討論工作交接與離職日期,這不僅能展現專業,也能避免離職消息提前曝光導致工作量暴增的困擾。[5]

若您希望在月底前離職(例如 6 月 30 日為最後一天),且年資未滿 3 年(預告期 20 天),您最遲必須在 6 月 10 日提出離職申請。[1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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