人力資源
曹新南


責任制還是要打卡、超時要給加班費!破解責任制 6 大迷思,跟過勞說再見

2021-03-30


一般人對責任制的 6 大誤解
誤解 1:責任制不適用勞基法
俗稱的責任制指的是勞基法第 84-1 條,還是歸勞基法管。
誤解 2:全公司都是責任制
責任制約定的是「工作者」,而不是「行業」。 必須是某行業裡的某職務才適用,而不是某行業的所有職務都適用,也有部分是不限行業的某職務才適用。如主管駕駛、航空公司空勤組員、保全業之保全人員、保險業之外勤人身保險業務員、房屋仲介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員等等。
所以,並不是雇主自己宣稱自己公司都是責任制即適用,必須是主管機關指定的這些對象才適用,且絕不是全公司所有職務都適用。
誤解 3:責任制不用打卡
責任制對工時有放寬,但是還是要約定好工時,所以還是要打卡。
雖然工時可以排除勞基法第 30 條的限制,但是因為雙方仍要約定工時,到時候有沒有據以出勤,或是有沒有超時工作,還是要有依據。因此,並不是責任制就不需要出勤紀錄了。
誤解 4:責任制工時沒有上限
雙方自行約定工時,各勞工局有審查標準,多數一天仍不得超 12 小時。
誤解 5:責任制可以沒有例假日
例假日可調整,不用七休一,但必須 14 休二,仍要給例假日。
誤解 6:責任制沒有加班費
雙方可約定正常工時的時間與起迄,但是超過約定的部分仍要加班費。
責任制的構成要件是什麼?怎樣算違法?
依勞基法第 84-1 條規定,有些工作性質較為特殊的職位,勞資雙方可協商工作時間的彈性。
要認識責任制,必須先知道它的構成要件:
必須是主管機關(勞動部)指定的工作者。
必須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、例假、休假、女性夜間工作。
必須報請當地主管機關(縣市政府勞工局)核備後,才生效力。
責任制可排除以下各條限制:
- 第 30 條:勞工正常工作時間,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,每周不得超過四十小時。
- 第 32 條: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,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。
- 第 36 條: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,其中一日為例假,一日為休息日。
- 第 37 條: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、節日、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 假日,均應休假。
- 第 49 條: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。
雖然責任制能排除以上限制,但並不代表勞工的工作時間完全不受限制、或無例假與休假及不另給加班費,而是要依雙方約定行事。
若是約定了較長的工作時間,仍要照比例給加班費嗎?
勞基法的基本工資,是以一周正常工作 40 小時來計算的,所以若是約定的工作時間超過一周 40 小時,就要照比例增加,而不是只要給基本工資就算合法。
以保全人員的薪資計算舉例,一般來說,若是保全人員,最高上限可以約定一個月正常工作 240 小時,加班時數可以是 48 小時,最高上限一個月 288 小時,則加上加班費,當月薪資合計不得低於 36,692 元才合法。
責任制合法的前提:必須要書面約定,且報主管機關核備
但所謂的約定工時,不是單純勞資雙方講好就好,必須要書面,而且要經過地方主管機關(勞工局)核備,如果違反勞工局的審查標準,是會被退回的。
例如台北市的審核標準裡面就提到至少七種狀況,都不會通過,列舉三項:
1. 適用本基準之工作者,工作時數不得超過附表「臺北市政府審查適用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工作者工作時間一覽表」所定之工時限制。
2. 勞雇雙方另行約定排除勞基法第三十六條例假規定限制時,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,作為例假,如經勞資雙方彈性約定,得於二周內安排勞工二日之休息,作為例假。雇主非因勞基法第四十條所列天災、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法定事由,縱經勞工同意,亦不得使勞工在該例假日工作。
3. 紀念日、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,均應休假,工資由雇主照給。雇主經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出勤者,應加倍給付工資。
簡單說,工時還是有限制,還是要給例假、例假日不能出勤,且要有國定假日,否則仍要給加班費。
如果雙方有約定,但是沒有報主管機關核備呢?
這個核備屬於強制規定,如果沒有核備,就不能說可以排除勞基法第三十條等法條的限制,發生民事訴訟爭議時,法院可以依個案事實做調整,並可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要求給付加班費。
責任制是過勞重災區,但法條仍保有變動的空間
各位有興趣的話,可以去找一本書,叫做《過勞之島》,裡面有很多真實的案例。
這裡我要提的是,勞基法第 84-1 條,是中華民國 85 年所增訂的條文。後來只要業界有需求,主管機關(以前是勞委會,現在是勞動部),就會開會討論是否要新增,而即使今年不通過,明年仍可能繼續闖關。
這幾年勞工權益、過勞問題已經引起注意,所幸勞基法第 84-1 條的開放,其實一直都是現在進行式。
(本文轉自曹新南)